一、代理記帳的含義
《會計法》第36條明確規定:“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帳。”
代理記帳是指將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記帳、報稅等一系列的會計工作全部委托給專業記帳公司完成,本企業只設立出納人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等工作。
二、代理記帳的內容
1. 審核原始憑證;
2. 填制會計憑證;
3. 登記會計帳簿;
4. 編制會計報表;
5. 填制納稅申報表和各種稅費繳款書;
6. 納稅申報;
7. 裝訂會計憑證;
8. 財務政策傳遞;
9. 日常電話答疑。
三、代理記帳的服務方式
代理記帳業務一般分為送達和上門服務兩種方式,其中:
送達是指客戶將準備好的原始憑證等資料送到代理記帳機構或代理記帳機構派人去客戶住所取資料,在代理記帳機構進行記帳工作;
上門服務是指代理記帳機構指派會計人員到客戶住所進行記帳工作。